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

CA/ACO 面試-時事題-遊樂場地規例- 資料及模擬試題 [政府文書助理CA及文書助理主任ACO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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遊樂場地規例(Pleasure Grounds Regulation)

 

是就市民使用公眾遊樂場所訂明的規則及罰則,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負責執行。規例列明使用者在場地範圍內的限制或被禁止的活動、遊戲和行為,違例者可經簡易程序定罪,而場地管理人員亦可根據規例,將違例者逐出遊樂場地。

 

政府將修訂《遊樂場地規例》第25條,以加強對康文署轄下公眾遊樂場地的噪音規管和執法工作。民建聯劉國勳在立法會就界定噪音標準,以及罰則向康文署提問,署長李美嫦回應指署方會製訂指引供前線員工參考;提高罰則方面會持開放態度,並會諮詢律政司意見,亦會考慮製訂黑名單;而就會否驅逐經常違規的團體,由於做法具有爭議,要與律政司再研究。

 

修例加強管制公園噪音的背景和建議



修例背景

l   現行措施未能解決噪音問題︰

Ø   署方已於部分公園劃定範圍供歌唱活動,增加人手,並與警方聯合行動,監察歌唱活動,亦於指定公園訂定守則,規管揚聲器的使用等,但少數場地仍有噪音問題

l   署方執法困難︰

Ø   目前《遊樂場地規例》第 25 條雖列明,未受署方准許的人士,不得使用樂器或唱歌對其他使用者造成煩擾。但署方執法時須證實有「使用遊樂場地的人」受到煩擾,並需要該名受煩擾者擔任控方證人,否則署方不能單憑職員的觀察或接獲的投訴,展開或採取執法行動

修例建議

l   修訂《遊樂場地規例》第25條中的字眼,由「人」取代「使用遊樂場地的人」,致使受噪音煩擾並能擔任控方證人的人士,可適用於公園管理員,以至附近居民等。

l   署方希望於 2018 2019 年度立法會會期內,在立法會會議上提交修訂建議,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。

你覺得修例是否能夠解決噪音問題?

除了修例 外,還有甚麼辦法可以改善此問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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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/ACO懶人包-Word-001-練習 [政府文書助理CA及文書助理主任ACO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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