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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例背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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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 現行措施未能解決噪音問題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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署方已於部分公園劃定範圍供歌唱活動,增加人手,並與警方聯合行動,監察歌唱活動,亦於指定公園訂定守則,規管揚聲器的使用等,但少數場地仍有噪音問題。
l 署方執法困難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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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《遊樂場地規例》第 25 條雖列明,未受署方准許的人士,不得使用樂器或唱歌對其他使用者造成煩擾。但署方執法時須證實有「使用遊樂場地的人」受到煩擾,並需要該名受煩擾者擔任控方證人,否則署方不能單憑職員的觀察或接獲的投訴,展開或採取執法行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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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例建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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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訂《遊樂場地規例》第25條中的字眼,由「人」取代「使用遊樂場地的人」,致使受噪音煩擾並能擔任控方證人的人士,可適用於公園管理員,以至附近居民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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署方希望於 2018 至 2019 年度立法會會期內,在立法會會議上提交修訂建議,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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